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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决定开展公务员普通话培训测试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的指示精神,增强我省国家公务员推广普通话意识,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规定和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人发[1999]46号)精神,决定在我省开展公务员普通话培训测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制度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下同),必须接受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测试标准按照国家语委1997年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执行。
    二、现阶段对我省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等级的要求是:
    (一)1954年1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出生的公务员要达到三级乙等(60分)水平。
    (二)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要达到三级甲等(70分)水平。
    (三)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必须通过普通话测试,并达到三级甲等(70分)水平。
    (四)对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务员不作达标的硬性要求,但鼓励他们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
    三、公务员普通话培训测试根据"积极稳妥,试点先行,逐步铺开"的原则展开。
        2003、2004年为在职公务员开展普通话测试试点时间,试点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
    汕头和湛江市的市、区机关;取得经验后再铺开到县、镇机关和其他地级城市;争取2010年前完成
    对全省公务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
        从2003年9月起,我省各地凡报考国家公务员者,必须提交有效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并达到
    三级甲等水平(70分)。各市语委办公室要与当地人事部门密切合作,制定报考公务员人员普通话
    测试的有关办法,并作好普通话测试安排。
    四、在职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工作主要由当地人事部门负责,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协助配合。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当地教育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教育部、国家语委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及测试工作实施办法另行制定)。考试上等级者,由省语委办公室颁发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五、各级人事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提高公务员素质、加强机关办公规范化建设,把推广普通话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并列入工作议事日程。要明确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制定培训计划,落实考核措施,激励公务员积极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发挥公务员推广普通话的表率作用。
附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0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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