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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国〔2022〕532号)

2023年01月03日 11:58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国际化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开展的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联合人才培养项目)。

第三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学校发展战略要求及相关管理规定,重视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把人才培养放在首位,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化知识、能力和视野的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人才。

第四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统筹管理。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共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和审批程序,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校属各单位的名义,与国外教育机构、国内外中介机构商洽合作办学事宜。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

第五条 项目论证。国际教育学院统筹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二级学院,按照《条例》《实施办法》《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学科自身发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需求,就国外合作方的资质条件、合作意图等进行审查,并就合作成本、合作收益和风险等进行论证。

(一)与学校进行合作办学的国外教育机构应具备教育部所规定的办学资质,有完善的办学条件和较强的办学实力。在选择国外合作对象时,加强背景审查,提高警惕,防止国外机构通过合作办学对我国进行政治、宗教渗透等活动。

(二)拟办专业应符合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等需要,须在学校已有或相近专业范围之内。

(三)对拟办项目的收费标准、办学成本等进行测算,要求基本达到收支平衡。

(四)凡国外教育机构在国内已举办同类合作办学项目或拟办专业的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内较为集中的,以及收费标准明显偏离办学成本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请。国际教育学院统筹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二级学院,整理可行性论证报告、国外合作方的资质材料后,将项目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第七条 协议签署。项目通过学校审议后,由国际教育学院统筹安排谈判、协议签署等事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合同审批流程。

第八条 项目报批。在正式签署协议后,由国际教育学院统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二级学院按《条例》和《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汇总申报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做好报批过程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活动。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须严格遵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国外合作方互相督促,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并接受学校、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的监管、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学校就具体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及国外合作方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就重大合作事项、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对接、教学运行组织以及其它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推进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政策指导、国外合作方的资质核查、外籍教师报备及出入境事项办理等。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筹管理,包括项目的立项、报批,按要求组织审查、评估,协助与国外合作方洽谈、联络等;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违反国家规定和协议确定的内容和行为,国际教育学院将规定要求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限期纠正;不予纠正的,将提交校长办公会申报终止执行该合作项目。因限期纠正或终止协议而产生的后果由违反规定或协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实施,与国外合作方协商拟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大纲,组织教学活动,落实教学任务,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并做好日常学生管理和外籍教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活动接受教务部统一管理,纳入学校教学管理及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工作纳入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需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聘用,在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和实验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由后勤部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工作由财务部统一管理,负责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编制财务预算、做好财务收支管理等。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就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等,由学校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收费标准按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投入,在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师资配备、经费安排、外籍教师生活设施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在教师出国培训、访学等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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