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信息公开指南 | 信息公开目录 | 申请公开 | 信息公开年报 | 监督投诉 | 制度保障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信息公开栏目>>基本信息>>正文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暂行)
2017-10-27  

(粤外艺职院党〔2012〕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二为一,联合召开,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团结和动员全院教职工,促进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活动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机构

第九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工会对教代会负责,有权组织代表到各职能部门巡视或质询,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解决问题,努力改进工作。

第四章 筹备

第十三条 教代会换届,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负责人任组长,学院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会务等若干具体工作小组,负责教代会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学院党政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第十五条 由学院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请示。

第十六条 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选举单位、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方法等。

第十七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须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二十条 届中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工会负责。原筹备领导小组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会务等若干具体工作小组继续负责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章 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一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各类各层次人员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人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二级教学、行政部门为单位(按代表比例不足1个名额的部门联合为一个或若干个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各单位根据代表名额,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提交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的代表资格审查组审核并公示,再由选举单位按采取直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当选代表票数须超过选举单位教职工总数的一半。

第二十四条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单位参加选举。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将选举结果报筹备领导小组后,由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本校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经审查上述各项都没有问题的,应认定其代表资格,否则,其代表资格不能认定。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对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围绕学院改革发展或教职工切身利益等事项向学院各有关部门提出质疑或询问;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分工会的代表组成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团长。代表团正副团长由民主选举产生。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组织代表团代表参加学院教代会举行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履行学院教代会代表的职责,讨论、审议会议议程、议案,酝酿、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归纳整理本团的讨论、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二)参加教代会联席会议和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定期召开代表会议,组织代表团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

(四)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教职工对学院各项工作的意见。组织代表撰写提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会应当撤销其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根据选举办法进行补选:

(一)调离学校的。

(二)退(离)休的。

(三)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四)其他依照有关法规不得担任教代会代表的。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列席人员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院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学院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六章 提案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工会和教代会提案工作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第三十五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的集体名义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工会和教代会提案工作组审核。对学院有条件处理、又确需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提案,不予立案。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立案的提案须在1个月内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由院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在提案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工会和提案工作组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承办部门尽早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告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七章 预备会议

第四十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举行由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主持的预备会议。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

(五)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

第八章 主席团

第四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正式会议召开前产生。

第四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通过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代表团团长,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秘书长1名,由工会专职副主席担任。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全体代表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大会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

(四)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事项。

第四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实行常设制,主持本届教代会的各次大会,处理教代会职权内的事项。届期内主席团如减员较多,可以调整和增补。

第九章 正式会议

第四十七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院长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作说明。

(四)工会就上次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五)工会就教代会闭幕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报告。

(七)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意见后,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八)根据需要,安排代表在大会上发言。

(九)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十章 决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教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五十条 决议、决定的形式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初步审议、认可,并征求各代表团意见;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

第五十二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应到会正式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三条 院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会对院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经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持,各代表团团长、工会委员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参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经学院2012年5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教代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如与国家、省正式颁布的高等院校教代会工作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院工会,修改权归学院教代会。

关闭窗口

 

技术支持:现代教育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