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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2017-10-27  

(粤外艺职院教〔2016〕5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推动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提高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评价、审议与决策的专门机构,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工作,积极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学和教学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人选由各二级教学单位、合作企业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委员人数为单数,并有一定比例的教师代表和校外单位代表。

第四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兼秘书长1名,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教学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教学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变更,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聘期与同届委员一致。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三)长期不履行委员工作职责;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第八条教学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在教务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教学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研究和制定学院教学工作的规定和制度。

第十条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实训基地建设规划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指导、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教学工作(包括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事项。

第十二条 评审学校重要教学奖项,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奖评选、教学优秀奖评选、教材评选、教师教学技能比赛评比等。

第十三条 审议或处理学校委托的教学方面的其他工作。

教学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遇到学术标准等问题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至少1次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由教学委员会秘书处告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校内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同一事项在同一次教学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教学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原则上通过会议开展工作,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并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教师等参与委员会工作。

第十八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校内教学委员会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九条 委员未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力。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和个人对教学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教学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教学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申述人如对教学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二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粤外艺职院(2013)19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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