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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制度
2017-10-27  

(粤外艺职院党〔201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推动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委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和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党委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团结带领全校师生员工,努力实现创建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的目标。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

(二)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事业发展规划。

(三)研究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重大改革措施。

(四)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二级学院(部)等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的教育、发展、管理工作。

(五)研究决定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干部的推荐工作。

(六)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七)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八)研究决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工作、统战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妇女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等重大问题。

(九)研究决定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十)听取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合作办学、学校管理和安全稳定、招生就业等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十一)讨论决定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听取预算执行和学校大额资金运行情况报告。

(十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立项安排;50万元以上的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

2.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

(2)年度预算机动经费中20万元以上的支出。

(3)未列入预算1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财政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调整超过20万元的支出。

(4)其它重大开支项目。

(十三)研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报告。

(十四)研究向上级党委的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

(十五)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五条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视需要适当增减,在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指定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六条党委会参会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学校领导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议题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七条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党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和其他方式。

如遇突发事件,未达到召开党委会议的人数,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在校的学校党委委员或行政领导研究决定。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结果向未与会的学校领导通报。

第八条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告知党委办公室。会议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处理其他临时公务,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事先对该次会议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组织工作。

(一)确定会议地点。

(二)在会前发出会议通知。

(三)根据议题需要,印制、分发有关会议材料。

(四)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五)负责会议所需的其它组织工作。

第四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条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提出,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议题提出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议题为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并提供论证材料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建议。其中,属行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议题,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二)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议题提出部门的分管校领导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充分研讨,提出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明确的建议或两个及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三)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涉及对外签署协议的事项,须事先征求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议题应由学校专门领导小组予以讨论的,或属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一般应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讨论并有明确意见后再提出。

(五)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学校发展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重大问题,应事先征求工会、教代会主席团等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未做充分准备、论证不充分、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十二条提出议题的部门、单位按以下程序提交议题材料。

(一)填写“党委会议题材料审核表”,议题涉及其他部门的需送相关部门会签。议题材料包括:审议事项申请报告、项目论证报告、预算资料、上级党委和政府文件,及其他与审议事项相关的资料等。提交党委会审定学校规章制度的还需提供制度制订(修订)的详细说明及制度文本等。

(二)报送分管校领导审阅,并签署是否同意上会的意见。

(三)经分管校领导签署上会意见后,按材料清单将议题材料送党委办公室进行初审。

(四)议题材料须随“党委会议题材料审核表”(见附件1)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党委办公室秘书科。会后需收回的材料应注明。涉及干部任免、人事、财务预算等材料,以及其它涉密材料等,无须事前发送,但议题提出部门须提前复印纸质材料,在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第十三条党委办公室应认真审核议题材料。

(一)审核议题材料是否属于议事范围,材料内容、格式是否符合上会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明确提出修改意见后返还议题提出部门修改完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上会: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的议题;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议题材料,或材料准备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四条经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送党委书记审批。党委书记审批同意的议题,党委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会议议程,确定时间、地点,并通知参会人员。审批不同意的议题,材料退回提出部门,以后重新提出。

第十五条事情紧急的议题,经党委书记批准可不按上述要求安排上会,并办理“党委会临时增加议题材料审核”(附件2)手续。

第十六条党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一个工作日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发送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前,分管领导应就议题中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内容与党委书记充分沟通。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会议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有议有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分管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首先汇报相关情况,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会议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工作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九条经会前充分酝酿意见一致的议题,没有新的情况,会上一般不再提出异议。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党委书记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条对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决议,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或口头传达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党委会纪要由党委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编写,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六章 决议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集体决定的意见对外表态或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党委书记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落实。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催办、协调、检查和反馈决议落实情况。党委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除另有时间要求外,一般应在两个星期内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或分管党委副书记报告。纪检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委决定,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以及其他因违反规定造成失误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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