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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制度
2017-10-27  

(粤外艺职院〔2016〕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推动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实施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团结带领全校师生员工,努力实现创建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的目标。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指导原则、重大改革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工作部署。

(二)依照党委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的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具体规章制度,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职责范围。

(三)校长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招生和就业工作、校长工作报告。

(四)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和专业发展规划,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水平评估。

(五)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入、聘任、调离、退休、延期聘任。

(六)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

(七)给予教职员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解聘,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行政处分。

(八)较大额度的项目安排、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较大额度的学校年度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和使用。包括:

1.学校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等立项安排;10万元以上的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

2.学校年度预算中50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

3.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0万元以上的支出。

4.未列入预算1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财政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调整超过10万元的支出。

(九)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学校行政工作提案的意见。

(十)党委提出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的事项,以及校长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复议事项)。

第五条提交党委研究决定之前,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一)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基本建设规划、重大的专项工作计划等。

(二)教学、科研、专业设置与建设、学生、医疗保险、人事、校办产业、后勤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及其他政策措施。

(三)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人员编制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四)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五)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方案。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较大额度的项目安排、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较大额度的学校年度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和使用,。包括:

1.学校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立项安排;

2.学校年度预算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

3.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20万元以上的支出。

4.未列入预算1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财政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调整超过20万元的支出。

5.其它重大开支项目。

(八)学校5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源、资产(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的处置方案。

(九)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方案。

(十)全校性各种委员会、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或调整方案。

(十一)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社会捐赠的计划和方案。

(十二)党委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校长可随时召开办公会议。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校长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由学校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处长、议题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对于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和其他方式。

如遇突发事件,未达到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的人数,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在校的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研究决定。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结果向未与会的学校领导通报。

第九条出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校长请假,并告知校长办公室。会议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处理其他临时公务,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事先对该次会议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的组织工作。

(一)确定会议地点。

(二)在会前发出会议通知。

(三)根据议题需要,印制、分发有关会议材料。

(四)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五)负责会议所需的其它组织工作。

第四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主要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由校长办公室汇总,最后提交校长审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对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议题。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并明确签署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

第十二条议题提出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议题为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并提供论证材料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建议。

(二)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议题提出部门的分管校领导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充分研讨,提出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明确的建议或两个及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三)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涉及对外签署协议的事项,须事先征求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议题应由学校专门领导小组予以讨论的,或属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一般应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讨论并有明确意见后再提出。

(五)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学校发展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重大问题,应事先征求工会、教代会主席团等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未做充分准备、论证不充分、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提出议题的部门、单位按以下程序提交议题材料。

(一)填写“校长办公会议题材料审核表”,议题涉及其他部门的需送有关部门会签。议题材料包括:审议事项申请报告、项目论证报告、预算资料、上级政府文件,及其他与审议事项相关的资料等。

提交办公会审定学校规章制度的还需提供制度制订(修订)的详细说明及制度文本等。

(二)报送分管校领导审阅,并签署是否同意上会的意见。

(三)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意见后,按材料清单将议题材料送校长办公室进行初审。

(四)议题材料须随“校长办公会议题材料审核表”(见附件1)于会前2个工作日印送校长办公室秘书科。会后需收回的材料应注明。涉及干部任免、人事异动、财务预算等材料,以及其它涉密材料等,无须事前发送。但提交部门须提前复印材料,方便会议讨论,会后收回。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室应认真审核议题材料。

(一)审核议题材料是否属于议事范围,材料内容、格式是否符合上会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明确提出修改意见后返还议题提出部门修改完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上会: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的议题;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议题材料,或材料准备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五条经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议题,由校长办公室送校长审批。未能审批同意的,材料退回申请部门,材料完善成熟后再提交。经校长审定后,校长办公室负责汇总议题,编制会议议程,确定时间、地点,并通知参会人员。审批不同意的议题,材料退回提出部门,以后重新提出。

第十六条非议题准备人的原因而事情又非常紧急的议题,需经校长批准方能予以安排,并按“校长办公会议临时增加议题材料审核表”(附件2)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1个工作日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前,分管领导应就议题中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内容与校长充分沟通。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会议应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有议有决。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分管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首先汇报相关情况,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或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工作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九条会议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会前充分酝酿而意见一致的议题,没有新的情况或其它变化,会上一般不再提出异议。对于持赞同和反对意见人数大体相等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二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问题时,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由校长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编写,由校长签发。

第六章 决议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校领导抓紧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第二十四条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分管校领导应与召集有关部门商议,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办公会已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催办、协调、检查和反馈校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除另有时间要求外,一般应在两个星期内将落实情况向校领导报告。监察审计处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学校2016年第1期校长办公会议研究、2016年第1期党委会议审议通过。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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