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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2017-10-10  

粤外艺职院〔2017〕29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2017年7月16日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利益,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和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毕业生是指具有本校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制定的现行就业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学校改革和发展,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成才为宗旨;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推荐原则;

(三)学校有指导、帮助毕业生就业,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服务,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四)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服务社会的义务,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自觉服从国家利益与经济建设大局;

(五)毕业生应诚实地向用人单位介绍学校及自己的情况,经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或达成就业意向;

(六)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共同遵守协议,信守承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不得擅自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建立校、二级学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政一把手为成员,协调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学生处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简称就业办)。就业办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毕业生就业的日常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或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安排专人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工作程序

第五条学校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制度、实施办法、工作日程安排,全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实施、指导、监督并组织进行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评估和根据当年就业专项预算提出各二级学院就业奖励经费划拨方案;

(二)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毕业生生源信息、就业建议方案、就业调整方案等有关工作;

(三)负责毕业生推荐工作和就业协议的审核、鉴定、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毕业生就业状况的信息反馈、就业率统计及毕业生就业遗留问题的处理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毕业生派遣和离校手续办理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

(六)加强对外联络,加大就业宣传,拓宽就业渠道,拓展就业基地和拓宽就业市场;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

(七)广泛发布毕业生生源信息,争取更多的单位前来招聘,及时收集、整理并向各二级学院和毕业生发布需求信息,接待用人单位,组织召开学校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

(八)深入开展网上就业工作。不断完善学校就业网站,增强网上查询、信息发布、网上求职功能,保证发布就业信息和宣传就业政策渠道的畅通;努力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指导、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九)组织开展毕业生质量的跟踪调查与研究,以及其他方面的调查研究,向学校反馈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信息和建议;做好毕业生工作档案资料建设,建立优秀校友信息库;

(十)组织、协调各二级学院《大学生就业与创业基础》的教学工作,及时与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进行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大学生就业与创业基础》的课程建设工作;组织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

(十一)配合学校学生处做好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院党总支书记(或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任课教师参与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精神,结合学院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完成本学院的就业工作总结,并按时上报学校;

(二)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生源的调查统计、毕业生资格审查和生源数据上报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本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掌握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情况,开展毕业教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四)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时向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介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五)做好本学院毕业生《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的发放、组织填写、审核、签章、回收和管理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发放工作;

(六)做好本学院毕业生《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方案的编制与上报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遗留问题的处理;

(七)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的组织工作;实施个性化指导,开展日常就业指导与咨询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和就业工作的效率;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使每位毕业生都明确掌握就业政策;

(八)做好本学院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

(九)热情接待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介绍本学院的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特色及毕业生在校德智体发展情况,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和要求,积极推荐毕业生,协助用人单位做好毕业生的考核录用工作;

(十)各二级学院应积极组织本学院所设专业的供需见面会,引导和组织毕业生参加学校举办的招聘活动和其他供需见面会;

(十一)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本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十二)积极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工作,负责本学院毕业生调查问卷的发放、回收、数据统计及本学院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报告的撰写,建立二级学院优秀校友信息库;

(十三)根据学校的整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统计、分析、总结本学院就业情况。

第七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般程序分为:

(一)调查研究,制定年度就业工作计划;

(二)收集整理毕业生资源信息,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

(三)开展毕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四)向用人单位发布毕业生信息,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五)向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六)组织毕业生参加就业供需见面会;

(七)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八)编制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

(九)组织毕业生离校活动和毕业派遣;

(十)进行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十一)毕业生跟踪调查和市场需求调研。

第三章 就业信息处理、毕业生就业指导及毕业教育

第八条就业办于每年9至12月通过向用人单位寄发毕业生生源信息表和需求信息反馈表、派出人员开展毕业生信息宣传以及参加供需交流洽谈会等方式收集就业信息。鼓励各二级学院通过其他渠道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就业办和各二级学院收集、整理、审核各类需求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学校就业网发布,然后利用公告栏、电话、短信平台、QQ群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毕业生发布。

第九条将《大学生就业与创业基础》》作为一门必修课程列入教学计划,计2学分32课时。持续开设《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选修课,计2学分32课时,从一年级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合理的职业生涯教育,引导学生根据职业生涯设计要求,不断调整自己学习的方向和努力的目标,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讲解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求职择业方法与技巧、就业心理调适方法和适应社会、创业成才等知识与技能。

第十条就业办会同各二级学院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帮助毕业生增强求职竞争力,为顺利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鼓励毕业生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认证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做好毕业教育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和重要保证,是实现德育目标的重要内容,必须把毕业教育贯穿于毕业生就业的全过程。各二级学院要结合专业学科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法规校纪教育、诚实守信教育、文明离校教育,培养毕业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引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和《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办法(试行)》(粤教人〔2007〕250号)及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十三条就业办负责组织协调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人员进行就业工作相关培训。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毕业生求职资料的管理与毕业生推荐表的审查:

(一)《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就业办从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购领后,通过各二级学院发给毕业生。毕业生应如实填写,经各二级学院审核后签署鉴定和推荐意见,就业办盖章确认;

(二)学习成绩资料:学习成绩应为在校学习的全部成绩,并经学校教务处盖章方可有效;

(三)相关证书: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种奖励证书,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及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经历证书等证书复印件;

(四)求职自荐信:毕业生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品行表现、学习成绩、专业专长、能力爱好、个性特点、身体状况、求职意向及目标打算等,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

(五)《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录用结果,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的要求,明确并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学校作为签章方,对协议书进行鉴证。

第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制作,每人一份(一份含四联),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就业办统一购领后交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毕业班辅导员负责管理,按规定发放给毕业生并进行登记。

(三)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按相关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交就业办鉴证盖章。

(四)严禁毕业生之间相互转借、转让《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需要使用该协议书的,应退还本学院毕业班辅导员。

(五)《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必须妥善保存,凡因毕业生本人不慎丢失、损毁的,其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确需换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每人只限一次且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六)复印和伪造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一律无效。对于伪造《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署意见,并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和学校就业管理规定的即为生效。学校有义务敦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

(二)就业办及各二级学院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进行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列入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毕业生权益的,不予受理。

(三)无独立人事权、调配权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须经有人事调配权的主管部门或当地毕业生调配部门盖章予以确认后,方可列入学校就业建议计划。

(四)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又要求列入就业建议计划进行异地派遣的毕业生,必须提供有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就业证明材料。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以下之一:接收证明、接收函、劳动合同或其它可以证明有人事权的用人单位正式接收的材料。

第十七条就业协议的变更和违约行为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就业协议书执行。

(二)因特殊原因要求解除协议的毕业生,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由毕业生本人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同意后,到就业办办理有关违约手续:

1.提交原接收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材料;

2.新接收单位接收函;

3.交回原《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4.提交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的本人申请书。

(三)参加本科插班生入学考试和预备出国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并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拟参加(或已参加)何种考试,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通过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否则按违约对待。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有其他约定条件的,须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并在就业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如在放假期间签订,应在开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就业办报告,并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五)《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应及时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送交用人单位和学校。毕业生不按时送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给用人单位和学校,并单方面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则按违约处理。因此原因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其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八条就业建议方案的制定

(一)有人事权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以所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为依据进行编制,无人事权单位接收或暂未就业的毕业生根据个人就业需要上报二级学院审定后确定就业建议方案。就业建议方案由各二级学院上报,就业办审核,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执行。

(二)就业办于每年6月10日前将就业建议方案汇总报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查,6月底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6月底或7月初进行毕业派遣(具体时间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招聘活动的管理

(一)所有来校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必须公开、招聘职位有效、招聘过程公平、公正,就业办对用人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统筹安排招聘的形式、时间和地点,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二)对违反有关就业政策规定、不守信用、有欺诈行为、有损学校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学校将取消其来我校招聘毕业生的资格,对于严重损害学校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保留提起法律诉讼、追究责任的权利。

(三)毕业生共享用人单位通过学校发布的需求信息,学校在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范围内进行推荐,优生优荐,但被推荐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就业办每年在校园内举办供需见面会;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毕业生参加相关专业的小型校园供需见面会。

(五)毕业生可以利用节假日参加各地组织的合法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正常教学时间内未经请假不得擅自参加各种招聘活动。

第二十条暂缓就业的管理

(一)暂缓就业的时间为两年,即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毕业第三年的6月30日。

(二)办理暂缓就业的对象:符合资格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允许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毕业离校时还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2.派遣前接收单位仍在考察试用阶段而尚未确定接受的;

3.自主创业但暂未获得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未取得毕业资格、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已经有人事权的单位正式接收的毕业生不得申请暂缓就业。

(三)暂缓就业的办理:应届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安排进行。

1.暂缓就业的申请:

(1)毕业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二级学院提出暂缓就业申请,填写《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审核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并报送就业办。由就业办统一上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各高校在网上上报的毕业生暂缓就业信息打印条形码(一式四份)并下发各高校,各高校将条形码按要求分别贴在《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和毕业生档案的左上角(四份材料上粘贴的条形码必须一致),并按条形码后四位数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暂缓就业协议书》及档案;

(3)二级学院整理好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一份发给学生,一份由二级学院保管,一份交就业办统一送交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4)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持有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核发的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原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程序:

(1)暂缓就业资格审核:就业办于6月10日前将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的有关信息通过指定网站报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根据各高校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审核;

(2)领取条形码:本、专科生领取暂缓就业条形码的时间与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时间一致,均为6月20-30日(具体时间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安排);

(3)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每年会给各高校下发暂缓就业的具体送档排期表,就业办按规定的日期将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一份)、暂缓就业学生档案送交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四)暂缓就业的取消

1.已申请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7月1日前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由就业办直接在网上报批相关信息,7月上旬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7月1日以后至学校送档案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前,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由就业办集中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

2.毕业生从8月份开始,周一至周五可申请取消暂缓就业,办理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和有人事权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回生源地就业的可以只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前台(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之一3楼)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户口迁到学校的学生,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取消暂缓就业学生的档案,将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取消暂缓后五个工作日内,交机要局转递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的报到单位。

(五)暂缓就业期满的处理办法

暂缓就业期满仍未落实单位的学生,按照《暂缓就业协议书》规定,必须在暂缓期满后的十天内,按暂缓就业协议书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期满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统一发到学校,由学生本人在一个月内到学校就业办领取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后果自负。学生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寄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六)其它规定

1.《暂缓就业协议书》为三方协议,学校作为协议书中丙方,负责提供用人单位(甲方)所需的学生(乙方)的表现等鉴定材料。

2.在暂缓就业期间,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为学生出具与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报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档案管理

(一)毕业生档案材料的归档、转递、保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毕业生办理完就业手续后,学校按照就业派遣方案及时转递毕业生档案。

第五章 毕业生离校、报到、改派等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离校前应归还在校期间借用的学校财产,清还在校期间所欠交的学校费用。

第二十三条结业生学校不负责其就业推荐。结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结业生在规定时间(毕业派遣时)仍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生源地。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离校后,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或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十条的规定,学校不再负责为其办理派遣手续:

(一)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且超过三个月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三) 违反其它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毕业生在报到期限内遗失《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需重新申请的,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用人单位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和就业办同意后,由就业办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户口关系遗失的,按照户口迁移证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校保卫办处理。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学生处按照广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文件通知要求,统一寄送华业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派遣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毕业去向的,应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第二十九条符合调整改派条件的毕业生申请调整改派时必须准备以下材料送就业办:

(一) 原派遣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退函;

(二) 有人事权的新接收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 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条办理调整改派手续的时间:

应届毕业生的调整改派时间为毕业后的两年内,每个月的最后一周,由就业办统一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有关改派资料,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不接受学生自行前去办理。

第六章 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

第三十一条目的和宗旨

进行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目的是通过了解学校毕业生在走向工作岗位后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和职业核心能力及适应工作程度等情况内容,及时了解学校教学质量水平,了解和掌握我校毕业学生在工作岗位上的表现,并根据毕业生、用人单位的意见和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对调整、改善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提出建议,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其宗旨是实事求是地了解情况、反映情况,为教育教学改革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途径和方法

充分发动在校师生和毕业校友,采取“一对一”、“多对一”或“一对多”等多种形式,通过问卷调查、举行毕业生座谈会、走访用人单位等方式,掌握毕业生的有关情况,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向学校提供调查报告。

学校与第三方调查机构麦可思数据有限公司合作,对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情况及对母校的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后勤服务等进行调研,为学校的教学与管理提供参考。

第三十三条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工作纳入学校学生工作评估方案进行考核,各二级学院要按照学校要求完成跟踪调查指标,如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就业工作奖惩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二级学院和人员实行奖励。对于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教育不力引发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就业办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修订《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工作评估方案》中的“就业工作”评估模块,使之能更科学地评价二级学院就业工作成效,更有效地促进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就业办根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工作评估方案》中的“就业工作”评估方案,对二级学院的就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奖励方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就业办每年按学校的相关文件指引做好就业经费预算,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列入学校当年的预算,为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面会等日常工作和各种就业招聘活动、就业指导人员培训及就业工作奖励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粤外艺职校〔2008〕89号)、《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细则(修订)》(粤外艺职院〔2006〕48号)和《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励方案》(粤外艺职院〔2006〕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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