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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2017-10-10  

粤外艺职院〔2017〕29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

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2017年7月16日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励

实施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不包括旁听生和在本校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奖励的评审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学生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奖学金或奖品)和精神奖励(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可以合并或单独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条学生奖励实施校院两级层次。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由各二级学院制定实施,报学校学生处备案通过。

第六条评审机构:

(一)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学校学生处、教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处,秘书长由学校学生处分管处长担任。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各二级学院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成员由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及德育导师代表、学生代表若干人组成。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人员组成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兼获两种以上(含两种)奖学金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在各种比赛等活动中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本人申请,学校学生处(团委)审核,学校研究决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二)奖励标准: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二等奖学金1200元/人;三等奖学金600元/人。

(三)《学生优才奖励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制定,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施行。

第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奖条件是:

(一)在本校就读一学年以上、未进入毕业学年;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和文体活动;

(四)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下同)排序在全班学生的35%之前。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一)本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各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所修读的所有选修课程;

(三)在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本学年中有五节以上旷课者;

(五)本学年中有违纪外宿或者三次以上晚寝迟归者;

(六)学校评委会确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按各班学生人数的3%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按各班学生人数(已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8%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按各班学生人数(已获一等、二等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17%评定。如按该比例评定出的学生名额中包含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而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二)各二级学院获得各等级奖学金的总人数不能超过按上述比例计算的名额。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方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并在每学年的九月三十日前评定完毕。

(二)将各班级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算出、排名,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各班提出候选人名单,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议确定后,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

(三)学校学生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和比例,审核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所报的候选人,在学校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报学校评委会初定获奖名单,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颁发和表彰: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年的12月前由学校学生处组织,举行颁奖仪式颁发。

(二)对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并授予“全面发展学生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对优秀学生奖学金二、三等奖获得者,并授予“全面发展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特长荣誉奖

第十五条特长荣誉奖评选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条(一)至(三)项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序在全班学生的60%之前,有某方面的特长;

(三)本学年未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

第十六条 特长荣誉奖在各班人数(本学年已获各类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22%内评定。如按该比例评定出的学生名额中包含不能参加评选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第十七条 特长荣誉奖具体奖项:

(一)学业优秀奖:用于奖励学业成绩在本班级学生(年级、专业)前30%者。

(二)学业奋进奖:用于奖励学业成绩较上一学年(第一学年依据学期成绩)有显著进步(30%以上名次)者。

(三)励志成才奖: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学业成绩在班级学生(年级、专业)前50%者。

(四)学科竞赛奖:用于奖励在各级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五)创新创业奖:用于奖励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科技竞赛、调查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生涯规划设计、创业设计、创业锻炼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六)实践先锋奖:用于奖励在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七)才艺竞技奖:用于奖励在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建设活动,或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学校新人新事、典型事迹等方面,以及在各类体育比赛、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八)组织管理奖:用于奖励在班集体和各类团学组织建设、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九)道德模范奖:用于奖励在志愿服务、爱心传递、感恩接力等公益活动中,或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践行文明礼仪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十)其它奖项:由学校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或由各系根据专业培养特色及学生个性特长向学校学生处申报其他类别奖项,并明确奖项名称与具体要求。

(十一)除第(一)、(二)项外,本条其它奖项可以兼获。

第十八条 特长荣誉奖在每年的12月底前由学校学生处组织颁发,为获奖者授予“学业优秀学生”等各类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

(一)在校期间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所修读的所有选修课程;

(三)在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本学年中有五节以上旷课者;

(五)本学年中有违纪外宿或者晚寝迟归者;

(六)学校评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按以下条件,择优评选:

(一)进入毕业学年;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纪守法;

(三)在校期间,五年制毕业生获得4次以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三年制毕业生获得2次以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两年制毕业生获得1次以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四)在校期间各学年综合测评(毕业学年为第一学期综合测评)总评(平均数)居班级学生的前25%;

(五)在实习、顶岗、就业和毕业离校过程中表现良好,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和二级学院做好各项工作,文明离校;

(六)在参加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奖项的同学,评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一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奖项名额按各毕业班学生人数的10%评定。各二级学院获奖人数不能超过按该比例计算的名额。如按该比例评定出的学生名额中包含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第二十二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方法: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本章的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提出初选名单,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两天;

(二)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将初选名单上报学校学生处审核;

(三)学校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两天,报学校评委会初定获奖名单,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各二级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在校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奖励标准和获奖者的表彰

(一)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元/人;

(二)对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奖者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的获奖比例、获奖人数、候选人数,可由学校学生处根据学生人数、班级数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确定。

第二十六条获奖学生如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或违反国家法律的,学校有权撤销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集体奖项以及党、团学等其它方面的学生奖励,由学校另文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16〕2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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