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信息公开指南 | 信息公开目录 | 申请公开 | 信息公开年报 | 监督投诉 | 制度保障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信息公开栏目>>学风建设>>正文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2015-07-21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粤外艺职院科〔2010〕435号)

为进一步维护学术道德,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培养和保护创新精神,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以及国家相关法规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即在公开发表的论著、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而不予说明(国家有新规定按照国家政策执行,文献综述除外);

(二)故意篡改、套用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申报职称、课题、奖励、荣誉时伪造学术成果、学术经历等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

(八)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

(九)一稿多发(内容有80%相同);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条 调查和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尊重事实。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二)依法取证。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院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三)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他人和当事人。

第三条 受理机构和程序

(一)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机构是学院学术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科研处协助执行。

(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需实名,举报人需提供明确、真实的举证材料。

(三)科研处在接到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及查证材料后,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并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处理决定,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

(五)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决定或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处分的决定。

(六)处理决定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处理决定被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申诉。

(七)接到书面申诉后,学院需在7天内成立申诉处理小组,人员由监察审计处人员、科研处人员、校内副高以上职称教师代表1人、校外教授2人组成。

(八)申诉处理小组开会复议,并在5天内将最后裁决送达申诉人。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一)较轻或一般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单篇论文、著作、作品重合率在20%-29%,一稿多发,合作作品私自改动作者排名或删改作者,提供不真实信息),当年科研工作量计算为0分,撤销该篇论文或成果的奖励和荣誉,撤销其当年的学术奖励,若已发放奖励金,应全额退回或从其工资中扣回。

(二)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单篇论文、著作、作品重合率在30%及以上,蓄意伪造材料或经历,故意篡改研究数据、观点结论,捏造事实),除了第四条(一)的处理外,还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者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不能申报任何课题、教科研奖励,两年不能申报职称,已评审高一级职称的学院两年内不予聘用。

(三)对学术不端行为者的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如果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学术不端行为者的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

(五)对署名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公开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公开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院责令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

(六)由学院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院有权中止有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第五条 其 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所有师生员工。

(二)所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追溯时效为举报日起向前追溯的两年时间。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技术支持:现代教育技术中心